(2017)鲁142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德州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德州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6号原告:王春雷,男,汉族,1977年7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德州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葛德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与被告德州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王春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