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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李永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李永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6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诉讼代表人:邹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练登松、廖海英,该支行员工。被告:李永东,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李永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李永东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9557.47元,截止2017年2月2日的利息25411.12元、复利10890.43元、滞纳金4462.94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练登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被告李永东向原告申领了金穗华彩财富卡(信用卡),并于2008年5月3日开卡,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后升级至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于2013年7月29日消费透支人民币75000元后,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7年2月2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39557.47元、利息25411.12元、滞纳金4462.9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9557.4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2月2日的利息为25411.12元、滞纳金为4462.9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减半收取904元,由被告李永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