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404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李某乙,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2月16日在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元月1日在乾县大杨镇院子村周北组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带着婚前的两个儿子,被告带着婚前的一个儿子,原告的两个儿子基本在学校生活,只有寒暑假在被告家生活一段时间。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子女及经济等问题发生吵架。2015年农历腊月26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重重的打了原告一耳光,原告报警后才得以平息。此后不久,原告离开被告家在县城租住,被告叫过原告,原告偶尔回去过,双方从2016年正月初一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系电焊工,经常在外打麻将,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让原告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嫁妆被子五床、床单十五个、鞋柜一个、双人沙发一个、一大盒蚕丝被、毯子三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2月16日在乾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元月1日在乾县大杨镇院子村周北组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带着婚前的两个儿子,被告带着婚前的一个儿子共同生活。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已分居一年有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虽均一般,但无大的、原则性矛盾。双方均系再婚,应倍加珍惜姻缘。虽有一些矛盾,但应互谅互让。被告未出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