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建国、段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国,段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149号申请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福禹,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建国。被申请人:段梅。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国、段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诉讼保全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国、段梅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国、段梅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