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彬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彬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彬,1983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16年12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彬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武彬从他处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截至案发时,武彬用该“伪基站”,先后在本县张店乡、让河乡、辛集乡等地,向附近一栋电话用户群发广告短信共计168208条,有效阻断手机用户168208个,严重扰乱了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常某、杨某、贾某等人证言,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监测报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证明,中国移动河南省平顶山分公司电子物证数据分析意见,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侦查实验笔录,视频资料,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彬擅自使用伪基站向移动电话用户群发广告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武彬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彬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曾艳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昭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