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通榆县距鑫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通榆县距鑫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振河,经理。被执行人:通榆县距鑫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涛,经理。通榆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通榆县距鑫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楚振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