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调解书义务,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