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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调解书义务,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