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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风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风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514号原告:卢风脸,女,1972年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文,广西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广西一建大楼。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覃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艾金武,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卢风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风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风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风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风脸负担。审 判 员 蒙继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黎 遒书 记 员 杨艳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