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马维亮,牟海霞,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42号之五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被执行人东营华岳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乡岳六村北。法定代表人马维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中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封学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维亮,男,1975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牟海霞,女,1975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辉,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账户62×××14中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