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富顺县共同共有成套住宅、营业用房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富顺县成套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富顺县营业用房一间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赖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