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冯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冯军,严蕴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39号申请人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24号。法定代表人骆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靖(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佳俊(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军,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严蕴鹤,女,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军、严蕴鹤银行存款人民币38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远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军、严蕴鹤银行存款人民币38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