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995号申请执行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山明,男,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李军山,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恩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丙芝,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山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郸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