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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春平与王佳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平,王佳乐,刘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79号原告徐春平,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创辉姊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宋克鑫,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刘欢欢,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平与被告王佳乐、刘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平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