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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盛雨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335号原告:黄盛雨,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XX,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锁(系被告父亲),男,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黄盛雨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黄盛雨以庭外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黄盛雨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