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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陕西法门寺文化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陕西法门寺文化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法门寺文化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法门镇。法定代表人刘中洋,任董事长。吕某某与陕西法门寺文化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3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法门寺文化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21786.29元,并承担诉讼费654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陕西法门寺文化景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交付案件款130026元(含执行费1700元)。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将案件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民终1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