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8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红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松园**号,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丁某,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李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玲、杨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李转包取得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王家店村村民29.11亩耕地。2015年7月份,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施工建造建筑物。经现场实测,损坏耕地20.32亩。经赤峰市松山区农物业局鉴定,李某在耕地上硬化建设等造成耕地地形地貌改变,毁坏了原有耕地的种植条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李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丁某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李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2、李某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3、李某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李伟东经转包取得了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王家店村村民的29.11亩耕地。2015年7月份,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施工建造建筑物。经现场实测,损坏耕地20.32亩。经赤峰市松山区农物业局鉴定,李某在耕地上硬化建设等造成耕地地形地貌改变,毁坏了原有耕地的种植条件。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受案登记表、证人韩某、徐某的证言、赤峰市国地资源局松山区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现场勘测笔录、图及照片、鉴定书、地类鉴定书、现场勘查报告、图及照片、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说明及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申请表、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赤峰市松山区农物业局鉴定书、土地流转合同书、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协议书、户籍证明、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李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丁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飞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