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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国兵与皮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兵,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兵,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吴水根,男,1934年9月1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黄国兵与被执行人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