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世群与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群,吴义进,邱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1343号原告:陈世群,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进,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邱小花,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世群与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先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嗣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义进、邱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世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1999年4月24日结婚。被告吴义进于2009年8月向原告借款3万元,此款至今未归还。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未答辩。针对以上意见,原告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二被告于199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31日,被告吴义进向原告借款3万元,此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表、原告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对被告吴义进的请求应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义进、邱小花应归还原告陈世群借款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50元,加上诉讼保全费37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