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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与陈加龙、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陈加龙,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279号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少倾,该合作社主任。被告:陈加龙,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高英,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加龙、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