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与陈加龙、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陈加龙,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279号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少倾,该合作社主任。被告:陈加龙,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高英,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加龙、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民通农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