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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立兰与耿广来、刘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兰,耿广来,刘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295号原告张立兰,女,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韩进,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广来,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永,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大厦一楼。负责人孟洪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兰诉被告耿广来、刘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