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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创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创点贸易有限公司,刘桓霖,屈华虎,屈爱华,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创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4997-9。法定代表人胡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桓霖,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屈华虎,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屈爱华,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张小燕,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创点贸易有限公司、刘桓霖、屈华虎、屈爱华、张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创点贸易有限公司、刘桓霖、屈华虎、屈爱华、张小燕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2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