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顺昌物资经销处者郑志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顺昌物资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顺昌物资经销处,经营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新北环商城东九街区B栋10号。经营者郑志秋: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180号2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顺昌物资经销处经营者郑志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顺昌物资经销处经营者郑志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张连进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