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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6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嵇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荣,王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6716号原告:嵇荣,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嵇荣与被告王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嵇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律师、被告王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嵇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10,15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600元;2.要求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由王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日5时40分许,案外人房某某驾驶王剑所有的沪A1XX**小型轿车,在本市大连路、霍山路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的嵇荣、案外人程某某驾驶的豫S4XX**大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嵇荣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房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嵇荣及程某某无责任。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系沪A1XX**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2016年7月,嵇荣就相关损失及费用诉至本院,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6)沪0109民初156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房某某、王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平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嵇荣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2017年1月9日,嵇荣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现诉至本院要求王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其损失。王剑承认嵇荣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日5时40分许,案外人房某某驾驶王剑所有的沪A1XX**小型轿车,在本市大连路、霍山路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的嵇荣、案外人程某某驾驶的豫S4XX**大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嵇荣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房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嵇荣及程某某无责任。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系沪A1XX**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2016年7月,嵇荣就相关损失及费用诉至本院,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16)沪0109民初15643号民事判决书,其上载明:平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嵇荣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2,014.29元;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了赔偿嵇荣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56,846.17元;房某某、王剑共同赔偿嵇荣医疗费、误工费等8,062.27元。2017年1月6日,嵇荣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83元,同年1月9日,嵇荣至上述医院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手术并于术,产生医疗费10,070.80元,上述费用共计10,153.80元,全部由嵇荣自付。2017年3月8日,嵇荣聘请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季娴律师代理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门急诊病历》《病人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委托代理协议书》、医疗费收据、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及保险公司赔偿限额问题,在(2016)沪0109民初15643号案中已经明确,本案不再赘述,仅就本案所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进行认定:嵇荣行骨折内固定手术所支付的费用,有相关病史、收据、清单相佐证,视为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相关,应据实计算;沪A1XX**机动车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的约定,其中合同条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前述车辆的指定驾驶人为王剑,故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嵇荣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扣除10%的不计免赔,实际应赔偿嵇荣医疗费损失9,138.42元,剩余1,015.38元由王剑负责赔偿;嵇荣行内固定拆除手术住院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80元;嵇荣为治疗确实需要交通费支出,本院根据治疗的次数及实际伤情,酌情确定为200元;诉讼具有专业性,嵇荣为诉讼而聘请律师,现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嵇荣医疗费9,13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交通费180元,合计9,390.42元;二、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嵇荣医疗费1,01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交通费20元、律师费600元,合计1,64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