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新萍与王跃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萍,王跃臣,王禹淳,崔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2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萍,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市兴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员,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王跃臣,男,1948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禹淳,男,2011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李新萍,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市兴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号。被执行人崔平,男,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吉林市公交公司司机,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工一条23-1-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新萍、王跃臣、王禹淳与被执行人崔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崔平向本院存款人民币43,649元,该款项由申请执行人李新萍、王跃臣、王禹淳领取43,102元,执行费547元由被执行人崔平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