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延寿县水暖商店与朱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寿县水暖商店,朱英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194号原告:延寿县水暖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经营者:张延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朱英铭(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延寿县水暖商店与被告朱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延寿县水暖商店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水暖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寿县水暖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75,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延寿县水暖商店负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