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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卫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卫,王文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康泰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20236135W。法定代表人:祝红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卫,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艳,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上诉人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卫、王文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判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上诉人河北弘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忠毅审 判 员  戴全寿代理审判员  贾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