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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袁志康诉陈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康,陈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民初977号原告:袁志康,男,汉族。被告:陈平,男,汉族。原告袁志康诉被告陈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志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人民币3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被告承包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某乡村路面工程,需要大量人员,被告找到原告请求帮与支持,原告2014年7月30日开始进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工资为350元/天,原告按照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人民币3875元。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一直不予理睬。被告未到庭,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被告承包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某乡村路面工程,被告请原告帮忙打路面,工作结束后,经过结算,共计应支付工资4375元。被告已经支付了500元,尚欠3875元没有支付。��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身份证、户籍证明、欠条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雇佣关系,双方应当诚信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雇员,有被告的出具欠原告工资的欠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3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志康付清所欠工资人民币38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为人民币25元,由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