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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力纲与王姗姗、鲁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纲,王姗姗,鲁泽良,王彩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83号原告:张力纲,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姗姗,女,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鲁泽良,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彩霞,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纲诉被告王姗姗、鲁泽良、王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力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原告张力纲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