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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世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044号原告:上海世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楼五层D2室。法定代表人:陈昌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越,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金焱,女,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琴,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世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世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金焱丈夫朱春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判令朱春平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9,907元;如未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春平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因被告与朱春平系夫妻关系,且朱春平收受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系夫妻共同收入,因该收入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300万元;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907元;三、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金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金焱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号XXX室,并非上海市杨浦区。因此,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金焱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六村XXX号XXX室,但其并未在此实际居住。根据瞿东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金焱实际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号XXX室,并且已经超过一年以上,由此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黄浦区。因此,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金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