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清全与何晓辉、何凤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清全,何晓辉,何凤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508号原告:何清全,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胥湖,系习水县土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晓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何凤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全诉被告何晓辉、何凤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清全负担。审 判 长 罗中文审 判 员 王清波人民陪审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税秀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