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338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村韩家桥7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奥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桃,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南京新爱昌粉煤灰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政兴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