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辉与刘云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辉,刘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21号申请人:张辉,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刘云,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张辉、刘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辉、刘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云赔偿张辉:医药费、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8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张辉、刘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