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民初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荣诉被告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4民初110号之一申请人:王海荣,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美溪区。被申请人: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职务经理。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王海荣诉被告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荣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伊春开顶国际商务休闲广场项目部存放在伊春区伊春开顶国际施工现场的370吨钢材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海荣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放在伊春区伊春开顶国际施工现场的370吨钢材,查封期间不得出卖、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期限为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中航华亿龙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魏立平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英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