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辉诉被告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辉,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民委员会,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九组,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七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67号原告:王玉辉,女。委托代理人:赫英,系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城市蓝旗镇。法定代表人:袁峰,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九组,住所地:凤城市蓝旗镇。负责人:李士荣,系该组组长。第三人: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七组,住所地:凤城市蓝旗镇。负责人:袁峰,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玉辉诉被告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民委员会、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九组、第三人凤城市蓝旗镇太虎岭村七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玉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辉负担。审判员 郭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