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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秀芳与李秀英、蒋天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秀芳,李秀英,蒋天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芳,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坤、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英,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天美,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林秀芳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英、蒋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38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秀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哲、被上诉人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蒋天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秀芳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闽0103民初3851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起诉并重新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二、借条记载的金额和银行汇款金额不符的问题,是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李秀英之间的借贷有小部分是现金借款。三、银行汇款金额存在零数的问题,此乃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并非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法定要件。李秀英辩称,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借一分钱,其所诉的钱都是会钱,被上诉人是会头,上诉人是会角,因为很多会角跑路了,100多万元会钱被上诉人没有能力偿还,本来打算将房子卖掉还上诉人的会钱,但是房子被冻结了。蒋天美未到庭答辩。林秀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秀英、蒋天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6,2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秀英称涉案款项系民间标会欠款而非民间借贷,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驳回林秀芳的起诉,系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3851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卢秋华审 判 员 郑乐影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婧书 记 员 张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