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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与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张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07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地址甘旗卡镇玛拉沁街西段。经营者:李海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平平,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职工,现住甘旗卡镇,身份证号×××。被告张丽艳,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张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哈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平平、被告张丽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称,被告张丽艳与其丈夫木仁在2015年4月10日共同从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借款60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8%,2016年4月9日还款,到期后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丽艳给付欠款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3200.00元【60000.00元X0.02元X11个月(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合计73200.00元。因为木仁是被告张丽艳的丈夫所以没有起诉。被告张丽艳辩称,2015年4月10日我确实从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8%,2016年4月9日还款属实,实际没有拿到60000.00元,从10000.00元里要了1000.00元,又扣了3个月的利息,从第二个季度还的利息,方正我拿到的钱是510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丽艳与其丈夫木仁于2015年4月10日共同从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8%(月息0.015元),2016年4月9日还款,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从被告张丽艳借款数额中收取了10%的金融服务费和预收了三个月的利息。还款协议中约定逾期每天按5%交违约金。被告张丽艳与其丈夫木仁共同出具了60000.00元的借条和还款协议、借款承诺书,并分别在客户告知书、翼龙贷家访记录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中签字捺印。被告张丽艳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逾期后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于2017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丽艳给付欠款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3200.00元【60000.00元X0.02元X11个月(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合计73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和被告张丽艳的庭审陈述及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提交的由被告张丽艳签字捺印的60000.00元的借条和还款协议、借款承诺书、客户告知书、翼龙贷家访记录表、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系个体户,与被告张丽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丽艳并未按借款约定期限积极偿还借款,逾期后也推脱还款,故被告张丽艳须积极偿还借款,原告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后的月息0.02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借款54000.00元。二、被告张丽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利息11880.00元【54000.00元X0.02元X11个月(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两项合计6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5.00元,由被告张丽艳723.50承担,由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承担9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慧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