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刘广发、林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25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刘广发,林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55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87400E。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庭,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广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林小兵,住广州市东山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刘广发、林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雷王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