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路文亮与王广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亮,王广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609号原告:路文亮,男,1981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广周,男,1981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路文亮与被告王广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广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文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王广周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王广周为原告书写借据一张。随后,原告因资金紧张转向被告主张,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被告王广周未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据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广周从原告路文亮处借款,被告王广周于2015年3月3日向原告路文亮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大写)路文亮现金壹万圆整,此据,¥(10000元整),借款人签章王广周,2015年3月3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路文亮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路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广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奕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