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盛玉林、盛志林等与李海军生命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玉林,盛志林,盛海林,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1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盛玉林,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盛海林(系申请执行人盛玉林兄弟),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盛志林,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盛海林(系申请执行人盛志林兄弟),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盛海林,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盛玉林、盛志林、盛海林诉被告李海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李海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盛玉林、盛志林、盛海林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李海军赔偿194,252.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92.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海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6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海军在工行、上海浦发银行、农行三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845.39元;因实际冻结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待期满前第2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实施续冻手续。本院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李海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盛玉林、盛志林、盛海林与被执行人李海军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