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军与武汉乐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武汉乐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50号原告张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浦城县,被告武汉乐步服装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LGUL3B。法定代表人:叶佳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武汉乐步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俊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