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姜立梅等5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姜立梅,赵金侠,陶艳利,张淑香,许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隆化镇。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姜立梅,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金侠,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陶艳利,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淑香,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许苓利,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姜立梅等5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姜立梅等5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姜立梅、赵金侠、陶艳利、张淑香、许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陶艳利等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化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