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秦允亮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允亮,秦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允亮,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允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允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秦允亮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府前小区**室其家中,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6月份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秦允亮在宿城区**其家中,容留刘某、王某吸食冰毒。2、2016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允亮在宿城区耿车镇**室其家中,容留刘某、王某、张赛等人吸食冰毒。3、2016年10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秦允亮在宿城区耿车镇**室其家中,容留刘某、王某吸食冰毒。另查明,被告人秦允亮于2016年10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允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允亮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允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允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玲人民陪审员 丁 耀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侍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