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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正新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正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508号罪犯周正新,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甬奉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正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5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正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新20**年1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正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吸毒劣迹,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正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