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与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林语花都西区4幢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李勋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勋莉,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个体户,住安陆市金秋大道林语花都西区。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宝迪工业园宝迪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榆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与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与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款24980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与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执733号案件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兄弟花木有限公司、李勋莉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