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陇西县南安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陇西县南安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775号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陇西县南安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法定代表人:马爱,系该厂厂长。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南安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维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春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