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80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程晋意与李恩喜、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晋意,李恩喜,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20号原告:程晋意,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喜,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聚兴道9号7号楼2013。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晋意诉被告李恩喜、被告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晋意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