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程晋意与李恩喜、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晋意,李恩喜,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20号原告:程晋意,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恩喜,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聚兴道9号7号楼2013。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晋意诉被告李恩喜、被告天津恩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晋意撤回起诉。案件费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