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9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奉德与上诉人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辉及原审被告李永生退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奉德,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李永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奉德,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娟,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李东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铁男,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辉,男,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永生,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上诉人许奉德与上诉人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振达公司)、被上诉人李辉及原审被告李永生退伙协议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3]苏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驳回许奉德起诉。宣判后,许奉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79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许奉德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沈中立民申字第35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沈中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791号民事裁定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苏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该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辽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许奉德和振达公司仍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振达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已将合伙股权转让给李辉,应由李辉个人承担责任,并提供《关于重新调整股权的补充协议书》、2012年5月2日签订的《会议决定》及《沈阳振达开发有限公司决定》等证据欲证明其主张。许奉德否认振达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提供订立时间相同、文件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的《关于重新调整股权的补充协议书》和《会议决定》予以反驳,同时否认振达公司已将合伙股权转让李辉的事实。许奉德对振达公司提供的《关于重新调整股权的补充协议书》认为其签名系伪造的,转股退伙内容系后添加的。许奉德对振达公司提交的会议决定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部分内容是振达公司后添加的。对此,本院认为,原审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审查的情况下,以“无据认定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合作开发‘八五二农场福泰祥和小区’的股份转让给李辉个人”为由判决振达公司承担给付撤股款责任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二审期间,振达公司申请对其提交的《关于重新调整股权的补充协议书》上“许奉德”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许奉德亦表示同意鉴定,故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查明各方当事人合伙、退伙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对振达公司与李辉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依法裁判。另,关于许奉德主张的退股款利息问题,应结合撤股决定的约定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奉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沈阳市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曌鋆审 判 员 孙晓娟代理审判员 权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睿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