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者臣与吴丕森与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臣,吴丕森,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7民初41号原告:王者臣,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山,黑龙江省柴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丕森,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第三人: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住所地柴河镇。法定代表人:于林春,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子学,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王者臣与被告吴丕森、第三人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者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者臣以在诉讼外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者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原告王者臣预交304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王者臣负担。审 判 员 吴艳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郑丽芹书 记 员 谭诗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