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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67号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被告:攀枝花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攀枝花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矿橡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攀枝花丰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