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庆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庆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庆俺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庆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至20日间,被告人陈庆俺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窜到博白县新田镇、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等地盗取了陈某1、陈某2、卢某、黄某某等人摩托车4辆,价值数额共计16849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并认为被告人陈庆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庆俺定罪处罚。被告人陈庆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庆俺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窜到博白县新田镇“万人福药店”门前,采取由覃某某望风,陈庆俺用刀割断电门锁线的方式将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WY125-R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的车架号码为LW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12XXXXXX。经估价,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70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4日17时许,博白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接匿名报称,当日14时许,在新田镇万人福药店门口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被盗。该所于次日对该案受理,并于同月9日立案侦查。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发动机号为12XXXXXX的五羊本田WY125-R摩托车是陈某甲所购买。(二)证人证言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其和陈庆俺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其2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博白县新田镇新塘街万人福超市门前,由陈庆俺出手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125红色摩托车。(三)失主的陈述失主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4日早上,其驾驶摩托车到博白县新塘镇新塘街万人福药店上班,并将车停放在店门口,下午下班时发现车辆不见。其被盗摩托车车牌为桂K×××××的红色五羊本田WY125-R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为12XXXXXX,车架号为LWXXXXXXXXXXXXXXX。(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庆俺供述,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其找到“阿辉”(覃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其2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博白县新田镇新塘街万人福超市门前,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一辆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电门锁的线割断,启动后驾车逃走。(五)鉴定意见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博价认字[2016]240号关于五羊本田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3708元。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失主陈某1及被告人陈庆俺。(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博白县新田镇万人福药房超市门口,东为乡村道路(南向通新田镇美沙村方向,北通凤山镇方向),南为海生医药店,对面为新田镇老市场。(七)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截图,证明2016年9月4日13时17分49秒,陈庆俺在新田镇超市门口出现,13时32分18秒,陈庆俺将超市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得后驾车离开。二、2016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庆俺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窜到博白县新田镇那花村“二十八妹”修理店门前,采取由覃某某望风,陈庆俺用刀割断电门锁线的方式将陈某2的WY125-R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的车架号码为LWB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12GXXXXX。经估价,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64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6日14时许,陈某2向博白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9月6日早上,其停放在新田镇那花村下坡队“二十八妹”修车店门口的红色五羊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盗。该所于同月9日对该案受理并立案侦查。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发动机号为12GXXXXX的五羊本田WY125-R摩托车是陈某2所购买。(二)证人证言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证明第一次作案后不久的一天,陈庆俺找到其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其驾驶摩托车搭乘陈庆俺窜到博白县新田镇亭子村与凤山镇竹围村路段的公路边,由陈庆俺出手偷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男装摩托车。(三)失主的陈述失主陈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6日早上,其将摩托车停在二十八妹家的修理店门口,10时许其再次来到修理店时,发现车辆被盗。其被盗车辆为红色五羊本田125摩托车,车牌号为桂K×××××,车架号为LWB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12GXXXXX。(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庆俺供述,2016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其找到覃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其驾驶摩托车搭乘覃某某窜到博白县新田镇亭子圩,趁四周无人之机,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的电门锁割断,把线接好后启动往凤山方向逃跑。(五)鉴定意见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博价认字[2016]241号关于五羊本田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3646元。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失主陈某2及被告人陈庆俺。(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博白县新田镇那花村下坡队“二十八妹”修车店门口处,东边为乡村公路(北往凤山方向,南往亭子方向),南边为建筑基地,西边为居民宅,北边为荒地(有杂草,木瓜树等)(七)视听资料经陈庆俺、覃某某确认的监控录像截图,证明陈庆俺驾驶盗得的桂K×××××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三、2016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庆俺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窜到博白县新田镇天洞村“十八佬”家门前,采取由覃某某望风,陈庆俺撬锁的方式将卢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的车架号码为LTMPXXXXXXXX,发动机号为D5XXXXXXXX。后卢某通过他人将该车从陈庆俺处索回。经估价,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99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0月13日14时许,卢某向博白县公安局新田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9月11日14时许,其停放在博白县新田镇天垌村“十八佬”家门口的五羊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盗。该所于当日对该案受理,并于同月20日立案侦查。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发动机号为D5XXXXXXXX的五羊本田SDH110-19二轮摩托车是刘非凡所购买。(二)证人证言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证明第二次作案后不久的一天中午,陈庆俺找到其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陈庆俺驾驶摩托车搭乘其窜到博白县新田镇天垌村,由陈庆俺拿出作案工具,将停放在一农户房屋门前的摩托车盗得并驾驶离开。(三)失主的陈述失主卢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1日中午,其停放在博白县新田镇天垌村二九佬饲料店斜对面处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被盗窃。该被盗车辆的车牌是桂K×××××,发动机号为D5XXXXXXXX。车辆被盗后,其通过他人将摩托车找回。(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庆俺供述,2016年9月份的一天,其找到覃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其驾驶摩托车搭乘覃某某窜到博白县新田镇天垌村一户人家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拧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的电门锁,然后驾车离开。不久,低山坡队的“阿蛇”找到其说该被盗车辆是他大舅的,其将该盗得车辆交由“阿蛇”驾驶回去。(五)鉴定意见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廉发改价认字[2016]5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3995元。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失主卢某及被告人陈庆俺。(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博白县新田镇天垌村051乡道十八佬住宅门口,北往博白县英桥镇方向,南往博白县新田镇方向,北边为菜地、甘蔗地,南边为五层私人住宅;东边为一正在建着的房子;西边为旱地。四、2016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庆俺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窜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塘蓬街“星空网吧”门前,采取由覃某某望风,陈庆俺用刀割断电门锁线的方式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WY125-R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的车架号码为LWBPCXXXXXXXXXX,发动机号为14DXXXXXXXXXX。经估价,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5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被盗摩托车扣押并归还黄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9月20日23时许,黄某某向廉江市公安局塘蓬派出所报案称,当日,其停放在廉江市塘蓬镇“星空网吧”门口处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被盗。该所于当日对该案受理,并于次日立案侦查。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发动机号为14DXXXXXXXXXX五羊本田WY-125-R摩托车是黄廉安所购买。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见证人阮某的见证下,依法从陈庆俺处扣押发动机号为14DXXXXXXXXXX五羊本田WY-125-R摩托车一辆,并依法发还黄某某。4.移交清单,证明博白县公安局英桥派出所将被扣车辆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塘蓬派出所。(二)证人证言同案人覃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20日晚上,陈庆俺找到其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陈庆俺驾驶摩托车搭乘其窜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塘蓬街,由陈庆俺拿出作案工具,将停放在一栋房屋门前的摩托车盗得并驾驶离开。公安民警抓获其和陈庆俺后,将其2人偷得的该辆摩托车扣押。(三)失主的陈述失主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0日23时许,其发现停放在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网吧门口旁边的摩托车被人盗走。该车是男装五羊一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是五羊一本田WY125-R,车辆识别代号为LWBPC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为14DXXXXXXXXXX,该车是用其父亲黄廉安的名字入户。(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庆俺供述,2016年9月20日晚上,其和覃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去偷盗摩托车。后其驾驶摩托车搭乘覃某某窜到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塘蓬街上发现一辆男装五羊本田摩托车,遂由覃某某望风,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割断摩托车的电门线,接通电源后驾车逃跑。(五)鉴定意见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博价认字[2016]2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5500元。该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失主黄某某及被告人陈庆俺。(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塘蓬镇“星空网吧”门口旁边处;东面是居民住宅,南面是通往新圩方向,西面是居民住宅,北面是通往新圩市场。本院综合性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博白县英桥镇六柏村将涉嫌盗窃摩托车的陈庆俺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明陈庆俺出生于1988年1月2日。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庆俺共参与盗窃4起,数额共计16849元。另查明,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陈庆俺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因吸食毒品被博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再查明,被告人陈庆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庆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庆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陈庆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陈庆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庆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庆俺犯罪所得赃物,依法应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陈庆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庆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庆俺退赔人民币三千七百零八元给陈春雁、退赔人民币三千六百四十六元给陈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异仁审 判 员 叶逸岳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